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1043号
原告:**(德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武,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平、王淑贞,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成功街868-38号。
法定代表人:潘剑波,任公司经理。
原告**(德化)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化)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4.4元,减半收取2637.2元,由**(德化)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遐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彩霞
速录员 林荣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