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1行终49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筱埕镇定海村护城西路28。
法定代表人陈传忠,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霞,局长。
一审第三人陈思普,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行初2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决定与被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榕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小倩
审 判 员 张厚磊
审 判 员 郑 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升
书 记 员 赖忠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