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吉久信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信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安吉久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4947号

原告:杭州信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好运街343-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L2106249XA。

法定代表人:周鹤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铁军,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龙翔社区(紫梅小学传达室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7067828XK。

法定代表人:张家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信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信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以需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信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信建设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信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杭州信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富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戚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