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科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福建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民初876号
原告:福州科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西环南路99号东煌花园1#、2#楼连体1层07店面-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丹阳镇东平村委会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科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福州科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科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科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福州科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筝
审判员***
审判员曾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