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清龙田吉水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3234号
原告:福建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丹阳镇东平村委会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0816300702。
法人代表:肖其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男,公司员工。
被告:福清龙田吉水寺,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上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501816808803382。
负责人:释法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玲文,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影梅,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龙田吉水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89元,减半收取为1995元,由原告福建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游 捷
人民陪审员  王华珍
人民陪审员  林敦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俞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