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05民初1806号
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清塘大道1288号。
法定代表人:梁锐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仁和西路万星嘉和时代1幢2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1.5元,减半收取1905.75元,由福建峻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