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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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4359号
原告:***,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住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虹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会兴镇沿黄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58858380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路6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96689949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虹发门窗有限公司、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20元,减半收取6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