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虹发门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4359号 原告:***,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住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虹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会兴镇沿黄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58858380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路6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96689949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虹发门窗有限公司、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20元,减半收取6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