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电建四公司、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224民初842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2年06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电建四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建路1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B0K26P4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路6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9668994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电建四公司、浙江锦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5日以继续收集证据准备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间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系原告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