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7801号
原告:绍兴市建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滨笕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92U4K。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燕燕,绍兴市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7616446X9。
法定代表人:沈福青。
委托代理人:杨延根,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代理人:冯伟,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建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建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建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5元,依法减半59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孟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春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