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7610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棠华,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7616446X9。
法定代表人:王国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根、钟鸣,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技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梁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