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在水一方园林有限公司

***与江苏在水一方园林有限公司、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民终2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蔚蔚,*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在水一方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小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苏在水一方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水一方公司)、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壬盛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已与在水一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已预交10008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勇
审判员季建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盛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