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206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在水一方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8631047J,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3号(晟峰软件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如皋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在水一方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2022年3月24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胜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