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在水一方园林有限公司

***、江苏在水一方园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206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在水一方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8631047J,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3号(晟峰软件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如皋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在水一方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2022年3月24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胜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