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2108号





申请人: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MUELLER。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德富。
原告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5,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0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阮瑜斌






审 判 员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蔡华芳






书 记 员


苏 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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