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22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莒州北路北首路西(金波苑社区大长安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8000元。
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共向本院交来案件款520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51230元,剩余6000元被执行人以电子银行转帐的形式汇款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鲁1122执143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