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12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陵阳街道官庄社区借庄村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867887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潍坊中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208405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4月15日前已付271776元,余款及利息自2020年5月起每月底付100000元至本案付清止,至此,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22执34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公方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