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全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122民初4266号
原告:***(曾用名林祥飞),男。
被告:***,男。
被告:*全信,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远志,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莒州北路北首路西(金波苑社区大长安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86788720。
法定代表人:刘延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世强,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莒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全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世强,被告*全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顺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42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在莒县自来水公司徐城子工地施工时,由被告***雇佣原告支模板,每天工资200元,干了21天,欠原告劳务费4200元,2018年腊月29日***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原告催要,被告拖付。
***辩称,涉案工程是山东宸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当时工程包给了*全信,答辩人给*全信领着干活。原告干支模板,三分之一的活没干完就走了。2018年腊月29日原告向答辩人要钱,就给写了证明欠款。公司把钱给付*全信,*全信给答辩人后,才能给原告干活的钱。
*全信辩称,莒县自来水净水厂二期工程是答辩人从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要求答辩人给包活给他干,承包后转包给***,答辩人在中间没有收取提成,所以欠款与答辩人无关;原告不是答辩人雇的,也没有向答辩人要过钱,欠人工费证明系被告***给原告出具,写了答辩人的名字,与答辩人无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的劳动报酬应由直接雇佣人***支付。
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自来水净水厂二期工程承包给了*全信,公司和*全信口头约定约21万元的人工费,公司只与*全信有承包关系,付款也只给*全信,具体*全信怎么往外发包不清楚。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1.2018年腊月29日***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证明***欠劳务费4200元。
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全信、***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认为是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欠款,并称*全信从公司要出钱来就给原告。*全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此欠条系被告***给原告出具,未经过被告*全信签字确认,并不能证明*全信与原告系雇佣关系,*全信不应支付劳务费。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公司把活包给*全信,至于*全信把活包给谁不清楚。经审查,对于原告的证据,因欠人工费证明系被告***给原告出具,*全信未签字,原告的劳动报酬应由直接雇佣人***支付,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被告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承包莒县自来水公司徐家城子工地工程后将劳务分包给*全信,*全信承包后又分包给***施工。***雇佣原告支模板,***与原告约定每天工资200元,原告支模板工作21天。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8年腊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人工费证明一份,载明“欠条自来水工地是宸威公司(陈洪山的)欠林祥飞21个工21×200元=4200元领工人*全信***证明2018年腊月29日”。原告催要,被告拖付。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务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付清劳务费42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全信支付劳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出具欠条时没有约定利息,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4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玉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乃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