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延霞,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威建设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70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尚欠钢材款96472.29元。经申请人申请,2021年1月22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2021)鲁1102执485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所欠货款96472.2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4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对(2017)鲁1102民初7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7)鲁1102民初70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