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22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夏庄镇左家宅子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9********。
被执行人:左世田,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夏庄镇左家宅子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7********。
被执行人:郑桂兴,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店子集街道办事处徐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4********。
被执行人: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莒州北路北首路西(金波苑社区大长安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9867887201—1。
法定代表人:刘延霞,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左世田、郑桂兴、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686.41元。
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郑桂兴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交来案件款22495元,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2269.41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左世田、郑桂兴、山东宸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9)鲁1122执932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