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8104号
原告: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大建社区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80183811D。
法定代表人:陈家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澄,重庆公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财富中心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8377XT。
法定代表人:喻林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6元,减半收取3153元,由原告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    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记员陈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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