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乾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519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5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市。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成、王启兵,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乾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三合村五社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MTNB9F。
法定代表人:傅登凤,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大建社区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80183811D。
法定代表人:陈家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澄,重庆公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重庆乾源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向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杨德富
                 书      记      员      郑雪娇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