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乾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447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成,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兵,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成,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兵,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乾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三合村五社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MTNB9F。
法定代表人:傅登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大建设区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80183811D。
法定代表人:陈家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乾源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晏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冯高天
                     书   记   员    李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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