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1010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75年4月30日生,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5日生,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盘龙镇大建社区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80183811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44年5月12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女,汉族,1988年10月11日生,住江西省宁都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4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邬 霞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