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科丰高新产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76号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歧,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科丰高新产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龙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语,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盐阜西路**。
法定代表人:康往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郝炳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三村合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孔德池。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科丰高新产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谢慧岚
审判员 柯胥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