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084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郝炳和。
申请人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出票人为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送桥支行,收款人为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票号码为91000041/31383444,票面金额为贰万肆仟元整(人民币240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国宏
审 判 员 王云鹏
审 判 员 刘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珠
书 记 员 厉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