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524号
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汽车产业园神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峰、凌红妹,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698号昌隆大厦05层023室。
法定代表人:孙丽萍,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郝炳和,执行董事。
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海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