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海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524号
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汽车产业园神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峰、凌红妹,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698号昌隆大厦05层023室。
法定代表人:孙丽萍,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郝炳和,执行董事。
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海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