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4994号
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汽车产业园神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峰、凌红妹,江苏金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698号昌隆大厦05层023室。
法定代表人:孙丽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对强,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郝炳和,执行董事。
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海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海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20元,减半收取计16160元,由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永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