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鑫明灯业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88375149B,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鑫明灯业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8462997N,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鑫明灯业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84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调解书: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扬州市鑫明灯业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本金230万元和利息(从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为止按年息15%计算)。二、被告扬州市鑫明灯业制造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130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三、若被告有一期未按期给付,则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本金和利息一并申请执行。四、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案件受理费14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扬州市鑫明灯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向扬州市鑫明灯业制造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该邮寄材料于2022年1月16日被签收,但扬州市鑫明灯业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1月8日、2022年4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名下无存款。
2、本院向高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4、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账户信息。
三、2022年5月7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调查情况已制作谈话笔录附入本案卷宗。
四、因扬州市鑫明灯业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扬州市鑫明灯业制造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
五、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市鑫明灯业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故无法对其进行搜查。
2022年5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1084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