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69号
原告: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被告: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被告:***,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郝炳翠,女,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郝炳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