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921民初22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9日生,现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江苏明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江,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盛乐五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豪纬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被告形成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