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3民初261号
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负责人:沈文植,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利辛县双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合肥环宇电缆厂与利辛县双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撤回对被告利辛县双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