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溢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溢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天泓鼎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2101号

原告:厦门溢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三路16号一楼101-Z。

法定代表人:林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芬,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彬,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3号第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柳青。

原告厦门溢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溢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超特









代书记员







庄丽玲









附页: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