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2101号
原告:厦门溢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三路16号一楼101-Z。
法定代表人:林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芬,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彬,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3号第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柳青。
原告厦门溢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溢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超特
代书记员
庄丽玲
附
附页: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