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2民初351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镇远县。
被告:厦门溢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溢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以***、厦门溢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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