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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330号
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集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10元,由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