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17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580号2幢2**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集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浙江集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升,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浦江万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8元,减半收取7324元,由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金莹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