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蔚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16执保133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申请人:浙江蔚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路560号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建阳,经理。
**远诉蒋**、浙江蔚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蔚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9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为其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蔚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