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18730号
原告:重庆首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渝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8983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映,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蔚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青山路560号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8910623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首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蔚蓝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首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首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首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90元,减半收取计8495元,由原告重庆首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钟骁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