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誉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某某游艺用品有限公司、浙江誉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5844号之一
原告:台州市**游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寺前小区39-2。
法定代表人:丁俊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再再,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钟亚健,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誉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保俶北路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国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台州市**游艺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誉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游艺用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游艺用品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游艺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台州市**游艺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苍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