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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624执恢21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24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新昌县凯亿机械厂、潘竹夫、潘旭江、张淑钗、叶立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561088.06+11800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561088.06元,执行费7400元,诉讼费44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