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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24执31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绍兴仁和胶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176817987),住所地浙江新昌县儒岙镇胶丸产业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吴亚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可可,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83553685T),住所地新昌县儒岙镇黄泥丘村310号。
法定代表人:潘竹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潘竹夫,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潘旭江,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张淑钗,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潘竹英,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绍兴仁和胶囊有限公司与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潘竹夫、潘旭江、张淑钗、***、潘竹英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绍兴仁和胶囊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24执3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翁洁娜
审判员陈宋昂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