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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24执32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金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86280707T),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十九峰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梁仁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梦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昌县金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3073884176),住所地新昌县儒岙镇胶囊原辅料市场2幢3号。
法定代表人:潘汉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83553685T),住所地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潘竹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潘竹夫,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潘汉炳,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李丹,女,1991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潘旭江,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张淑钗,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金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金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潘竹夫、潘汉炳、李丹、潘旭江、张淑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昌县金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金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潘竹夫、潘汉炳、李丹、潘旭江、张淑钗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且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32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翁洁娜
审判员陈宋昂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