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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24执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07448740),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七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陆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远今,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83553685T),住所地新昌县儒岙镇黄泥丘村3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张淑钗,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张淑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张淑钗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且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志刚
审判员王立
审判员章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