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24执3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0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执行人: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4583553685T),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黄泥丘村**,现办公地址新昌县人民东路177号-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我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绍兴三山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应当向破产管理部门申报债权,本案已无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24民初2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