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5129号
原告: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v>
破产管理人: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晴,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建筑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