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2553号
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42554697168),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塘宁路3号5幢。
法定代表人:寿乐均。
原告: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37572429769),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曙光路85-1号280室。
法定代表人:徐崇伟。
两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任雨宁,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嘉兆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4081683244H),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东路127号佳艺东都3楼。
法定代表人:周芳胜。
被告:海洋城控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099038120K),住所地: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明。
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嘉兆实业有限公司、海洋城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其他诉讼费5000元,计诉讼费7900元,由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永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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