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与绍兴嘉兆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民初2553号

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42554697168),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塘宁路3号5幢。

法定代表人:寿乐均。

原告: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37572429769),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曙光路85-1号280室。

法定代表人:徐崇伟。

两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任雨宁,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嘉兆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4081683244H),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东路127号佳艺东都3楼。

法定代表人:周芳胜。

被告:海洋城控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099038120K),住所地:台州市聚海大道4298号6号楼众创空间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明。

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嘉兆实业有限公司、海洋城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其他诉讼费5000元,计诉讼费7900元,由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永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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