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恒至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26号 原告: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路85-1号2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724297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恒至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青六中路3188号A-3F-37a,A-3F-37b,A-3F-3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H268J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至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原告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恒至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杭州崇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