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佳禾园艺有限公司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与临安佳禾园艺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185行审158号
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390号。
法定代表人盛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天一,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临安佳禾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板桥镇秋口村炼川3组3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杰。
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临土资执罚字(2012)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及有关程序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土资执罚字(2012)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0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安市板桥镇秋口村集体土地1821平方米建厂房。该宗土地原土地利用状况为林地,板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圈外林地,不符合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事实有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21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8210元整。
申请执行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除交纳罚款人民币18210元整,未全面履行临土资执罚字(2012)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其发出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临安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6月13日作出的临土资执罚字(2012)第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21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该内容由临安市板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卫东
审 判 员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胡婵瑛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