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永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5039号
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新生村***1号15幢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永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永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1438元,由原告杭州汉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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