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2701民初219号
原告: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西和苑81号楼1层商服西数第10户。
法定代表人:赵洪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芳,加格达奇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新华,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英,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新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芳、被告刘新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新华返还149485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刘新华
承担。事实和理由: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承建中俄石油管道二线工程一标段工程,刘新华任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工程结束后,发包方拒付工程款,通过诉讼发包方将全部工程款给付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此款后于2019年4、5月份分两次将1494850元汇入刘新华账户,要求其支付工人工资。刘新华收到款后占为己有,没有支付工人工资,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多次要求返还,均被拒绝,故诉至法院。
刘新华辩称,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刘新华系其项目经理,也就是其职工,所以这种是纵向法律关系,不应当受民法典的调整,所以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刘新华没有支付工人工资,应举示出其替刘新华支付工资的相关证据。本案事实是刘新华借用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施工资质,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款项是扣除税金管理费后的工程款,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所以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9日、5月5日,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账号为27×××27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营业部账户向作为收款方的刘新华的账号为62×××68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八站支行账户汇款1000000元、494850元,摘要/备注分别为支出/汇出汇款/中俄原油管
线二线一标土建工程挖掘机租赁费、中俄原油管线二线一标土石装运劳务费。2018年2月,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刘新华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退还抵押金1863224元,赔偿待工损失278400元,赔偿修车费101869.5元,合计2243493.50元;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18年6月1日,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黑2722民初2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31106元,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合计1631106元,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二、驳回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29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27民终3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中俄原油管道二线工程第一标段线路土建工程AA01--AA16段工程(结)算书,内容为,工程名称中俄原油管道二线工程第一标段线路土建工程AA01--AA16段,分包单位大兴安岭宗信建筑有限公司,编制预算金额2165122元,承包单位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审核预算金额2155040元,审核时间2017年6月20日,
审核人:宁守卫,刘新华作为机组现场经理在工程结算单、完成工作量汇总确认表、工程量签证单上签字。
另查明,刘新华向本院提交一份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10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我公司项目部刘新华经理与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俄石油管道二线工程施工过程中是由其个人垫付施工费用,故刘新华经理在与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的执行工程款归其个人所有,所以我公司同意将塔河法院对此工程的执行工程款打到其个人账户,刘新华身份证号码1323291970××××××××,账户银行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十八站支行,账号62×××68。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电子回单、民事判决书、工程(结)算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主张刘新华为其中俄原油管道二线工程第一标段线路土建工程的项目经理,亦提交了刘新华作为现场经理签字的证据,但刘新华亦提交了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通过该证明可确定该公司承认中俄原油管道二线工程第一标段线路土建工程为刘新华个人垫付施工费用,亦承认与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的执行工程款归刘新华个人所有,故此可确定刘新华虽名义上为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但其就中俄原油管道二线工程第一标段线路土建工程与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为挂靠关系或者内部承包关系,而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交涉案工程由其施工的相应证据,如施
工日志、设备租赁协议、材料款支付凭证等。
综上所述,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刘新华返还工程款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27元,由大兴安岭宗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