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8111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农垦。
委托代理人:杨龙山,汉族,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终结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17〕黑8106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