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8111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农垦。
委托代理人:杨龙山,汉族,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泽麟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终结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2017〕黑8106民初515号民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龙